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朝希,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伊图里河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凤芝,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张朝希,张朝希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再审申请人张朝希、常凤芝因与被申请人兰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朝希、常凤芝申请再审称,张朝希、常凤芝与兰强系雇佣关系,兰强作为司机为张朝希、常凤芝开车拉煤。2013年9月20日拉煤路上,兰强看到车上的网兜被风刮开,便停车上车将网兜摘下,在下车时不慎摔伤。经林业总医院治疗22天,兰强停止治疗强行出院。本案一、二审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互相矛盾,一审认定承担40%,二审认定张朝希、常凤芝承担60%责任,有失公正。兰强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免除张朝希、常凤芝的责任。拉煤过程中采取箱式网兜有效保护才能上路运行,拉煤所用网兜固定捆绑于车身5处。行驶中假使车身某处被刮开,只需要在地面处理即可,并不需要上车处理。兰强上车将苫车的篷布全部解开叠好行驶,不排除上车偷卸大块煤进行自用,完全是违章作业,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兰强的九级伤残应当责任自负,因其住院期间,不服从医院安排,并且拒绝治疗强行出院,后果应自负。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强受张朝希、常凤芝雇佣为其拉煤,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兰强因网兜被刮开影响行车而去摘网兜,下车时因不慎导致个人摔伤属于一般过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由兰强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张朝希、常凤芝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朝希、常凤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 祯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君
代理
审判员 魏 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戴红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