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执112号

杨元平与杨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元平,杨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12号

申请人:杨元平

被

申请人:杨马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将执行款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