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闽0624民初978号
原告:王某1,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4。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发展到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某3、王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付至儿子王某3、王某4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2同意离婚,两个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3、王某4由被告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王某1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以探望两次,被告王某2应予配合;
三、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林 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超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