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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440号

王陈铭与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地产集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陈铭,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陈铭,男,汉族,1955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青青,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正兴、王胜雷,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瑞,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理人娄成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正兴、王胜雷,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陈铭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地产集团、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陈铭。

审判长  于岸峰

审判员  成 锴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芦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