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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309号之一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万栓、吴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万栓,吴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30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立辉,安平县××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张万栓,农民。被执行人吴海英,农民。本院(2016)冀112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万栓、吴海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万栓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万栓在银行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忠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