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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139号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崔运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崔运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39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云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崔运青,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运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运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运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陈相胜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孙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