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
负责人:胡晓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李美荣,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林玉贵,男,汉族,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林传斌,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李美荣、林玉贵、林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美荣、林玉贵、林传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美荣、林玉贵、林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傅 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孔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