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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804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杨会领、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杨会领,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0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人仇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领,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杨会领、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提供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故应驳回起诉,原告可明确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宜勇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