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14号原告齐雪萍,女,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姚延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茂业东方时代16-37、38号。法定代表人余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雪萍、姚延勇与被告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雪萍、姚延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元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