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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714号

姚延勇,齐雪萍与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齐雪萍,姚延勇,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714号原告齐雪萍,女,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姚延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茂业东方时代16-37、38号。法定代表人余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雪萍、姚延勇与被告重庆晓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雪萍、姚延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元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