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蓝建珍,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胡建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舒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蓝建珍与胡建英、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胡建英、舒华所有房屋均已拍卖之中,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12676元,执行费251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瑞标
审 判 员 朱 敏
审 判 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