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吴梅霞,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方云、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沈桂达,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法定代表人郑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滩镇。法定代表人沈桂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善县金银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玉泉路。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桂达、宜昌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北明达科技有限公司、永善县金银池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209707元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泽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