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133号原告冯玉,女,1967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洪中,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敏,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磊,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诉被告罗洪中、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于2016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洪中、程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对被告罗洪中、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撤回对被告罗洪中、程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冯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