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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新宝等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魏秉波、王国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宝,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小房身村小房身**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平,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大双庙乡龙须门村*组。

申请执行人:崔玉文,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炮手营子村*****号。

申请执行人:魏秉芳,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小房身村小房身**号。

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炮手营子村****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龙,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栾家营子村*****号。被

申请执行人:魏秉波,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小房身村小房身**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宝等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魏秉波、王国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