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60号原告侯体东,男,汉族。被告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斜对面大北农旁。法定代表人潘礼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体东与被告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侯体东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通知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8134元,但至今原告侯体东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侯体东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侯体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
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