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民初2060号

原告侯体东诉被告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体东,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60号原告侯体东,男,汉族。被告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斜对面大北农旁。法定代表人潘礼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体东与被告郴州驰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侯体东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通知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8134元,但至今原告侯体东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侯体东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侯体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

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