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780号
原告:朴世哲,男,1964年11月25日生,朝鲜族,集安市人,苗圃经理。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伟(系被告职员),男,1990年4月8日生,满族,辽宁省人,职员。户籍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贾帅(系被告职员),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职员。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朴世哲诉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朴世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朴世哲撤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免收),由原告朴世哲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