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864号原告郭翠萍,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玲,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进红,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翠萍与被告张桂玲、刘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翠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翠萍撤回对被告张桂玲、刘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4元,由原告郭翠萍负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