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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864号

郭翠萍与张桂玲、刘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翠萍,张桂玲,刘进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864号原告郭翠萍,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玲,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进红,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翠萍与被告张桂玲、刘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翠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翠萍撤回对被告张桂玲、刘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4元,由原告郭翠萍负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