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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66号

李玉太与贾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太,贾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太,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芹(系李玉太妻子),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江英,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玉太与被执行人贾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