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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889-2号

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封丘县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封丘县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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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89-2号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月建,任该村村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贾国昌、韩笑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丘县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杨霁梅,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封丘县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封丘县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其厂房一直占用其村委会的土地。经要求被告退还土地,被告拒不退出。请求判令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交回,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孙庄乡人民政府(已经并入荆隆宫乡人民政府)1993年搞经济开发时,占用南北庄村、老鸦张村、孙庄村等几个附近村的土地设立孙庄乡经济开发区,沿主干道两边建设大片临街房屋,由村民购买后经营商店、饭店等,临街房以外设立多家工厂。本案涉案土地,当时是一家化工厂,建有厂房,配有设备。后来化工厂无法经营后,又多次转营其他生意。2016年年初被告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此��营加气混凝土切块的生产、销售。在注册登记时,封丘县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向工商部门为该公司提供场地证明,证明该公司占地9295平方米,房屋30间,建筑面积960平方米,房屋产权属于杨霁梅所有,供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现在南北庄村委会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从该块土地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来看,政府部门对此已经做过多次决定。因此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产生争议的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南北庄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福利

审 判 员  张永玲

人民陪审员  杨录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