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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7455号

宋华裕、樊一林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华裕,樊一林,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455号

原告:宋华裕。

原告:樊一林。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宋华裕。

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杭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裕、樊一林诉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裕、樊一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华裕、樊一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华裕、樊一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宋华裕、樊一林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