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455号
原告:宋华裕。
原告:樊一林。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宋华裕。
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杭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裕、樊一林诉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裕、樊一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华裕、樊一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华裕、樊一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宋华裕、樊一林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