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325号
原告:马龙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胡燕,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闻辉,男,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巢湖市。
负责人:陶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涛,公司员工。
原告马龙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马龙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闻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龙成撤回对闻辉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龙成撤回对闻辉的起诉。
审判员 朱雪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