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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940号

潘宏美诉宋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XX,河北XX有限公司,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940号原告潘XX,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20号。委托代理人马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XX路208号XX中心B1902号。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XX,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XX区XX17号楼5单元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许丽娜

审判员 李金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