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940号原告潘XX,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20号。委托代理人马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XX路208号XX中心B1902号。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XX,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XX区XX17号楼5单元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XX有限公司、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许丽娜
审判员 李金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