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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48号

张莉与王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莉,王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48号

原告:张莉,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阿利,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龙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