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2行初8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白廷艳。第三人大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施祥,局长。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仲裁委)及第三人大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大方卫计局)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77年11月,原告从贵阳医学院金沙分院毕业分配到大方县沙厂公社卫生院工作。1987年6月,大方县卫生局组建沙厂区计生站,大方县计生局和区工所将原告从卫生院抽调至区计生站工作。1992年3月撤区建乡期间,大方县劳动人事局将原告调到黄泥乡计生站工作。2003年,原告回到沙厂乡拉车村任村卫生室医生至今。2011年至2012年,在落实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期间,第三人大方卫计局将原告列为无文人员不给解决退休待遇,为此事原告和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人员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解决,迄今未果。2016年6月,原告就与第三人大方卫计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退休退职待遇向被告大方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大方仲裁委于2016年6月20日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方劳人仲不字(2016)第6号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诉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14日,大方县劳动人事局作出方劳人通字(1992)26号文件聘用原告王某某到黄泥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工作。2003年,原告回到黄泥乡大堰村任村卫生室医生至今。2016年6月,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大方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大方卫计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原告王某某的退休退职待遇给予仲裁。2016年6月20日,被告大方仲裁委以原告王某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对原告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2016年7月18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错误为由,诉请本院判决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大方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大方卫计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原告王某某的退休退职待遇给予仲裁。被告大方仲裁委以原告王某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王某某应当就与第三人大方卫计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原告王某某的退休退职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大方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大方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