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4946号原告杨先兰。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王志双。被告吉秀华。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先兰与被告王志双、吉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亮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先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王志双、吉秀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先兰诉称,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6月19日,两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178103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息17810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志双、吉秀华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三次,并约定月息1.5%,但已经归还本息110000元,截止2016��6月19日尚欠原告本金122000元,利息56103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双、吉秀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6日王志双向原告借款6万元,此后王志双归还3万元,尚欠3万,约定利息为月息1.5%;2013年4月19日,王志双向原告借款8.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2014年1月9日,王志双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月息1.5%。后王志双分多次偿还原告本息110000,截止2016年6月19日,经结算王志双尚欠原告本金122000元,利息56103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本息178103元(利息以月息1.5%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19日)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结婚材料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先兰提供的由被告王志双所立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借款本息178103元(利息以月息1.5%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19日),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双、吉秀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双、吉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先兰借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56103元(按月息1.5%计算,已计算至2016年6月1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双、吉秀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胡亮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凌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