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83号原告陈青山,男,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杨诚、金春永,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建滨,男,1969年5月26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山与被告廖建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青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陈青山负担。
审判员 蔡跃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