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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211号

徐勤与刘胜蛟,杨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勤,刘胜蛟,杨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211号

原告:徐勤,男,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刘胜蛟,男,生于197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杨泽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勤与被告刘胜蛟、杨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小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胡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