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211号
原告:徐勤,男,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刘胜蛟,男,生于197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杨泽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勤与被告刘胜蛟、杨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小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胡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