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民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铁汉,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0日。
上诉人李民生与被上诉人许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1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李民生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由其本人予以签收。2016年7月2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李民生再次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书,并由其本人予以签收。上诉人李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民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古绍禹
代理
审判员 段明明
代理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二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