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刑终172号

黎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强,住奎屯市。被告人黎强于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农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3年11月刑满释放;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刑满释放;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奎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1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4日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辩护人任菲菲,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黎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新40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玲、萨黑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黎强及辩护人任菲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强在奎屯市乌苏路速8酒店楼下,趁被害人贾某某在车内睡觉之际,将贾某某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蔻驰牌男士单肩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200元,面值30元的金酷肥牛代金券两张,LV牌男士手包一个,BOSSSUNWEN牌男士手包一个。后黎强害怕被害人报警,便将LV牌男士手包、BOSSSUNWEN牌男士手包还给了被害人贾某某,并告诉被害人是其捡来的包,但将蔻驰牌男士单肩挎包拿走扔在住宅楼下的垃圾桶中。次日清晨,被告人黎强通过崔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找他,便携带盗窃的挎包与崔某某一起到团结路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蔻驰牌男士单肩挎包价值人民币1600元,LV牌男士手包价值人民币1300元,BOSSSUNWEN牌男士手包价值人民币50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60元。另查明,1、被告人黎强犯罪后自动投案;2、盗窃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但累犯的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上诉人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3、一审判决量刑太重。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了一、二审庭审举证并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被害人贾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黎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黎强虽有自首情节,但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可以不从宽处罚。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一审判决量刑太重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量刑是适当的,故上诉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世江

审判员唐东

审判员孙晓刚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