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4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捕前系大慈恩寺消防员。2015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并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杨航军,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雁塔区大慈恩寺内存放香火钱的库房附近,持木棍撬开库房窗户后翻窗入库并反锁库房门,后用起子撬开存放现金的两个柜子,盗得大量现金后翻窗逃离现场。同年2月23日,李某主动到大慈恩寺监院杜某(法号道宏)处承认库房现金系其所盗,并分两次退还赃款,经清点被盗现金总计人民币80573.6元。同年2月24日,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李某属自首,被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单位,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属自首,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也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大慈恩寺内存放香火钱的库房附近伺机盗窃,趁四周无人之机,李某持木棍撬开库房窗户,翻窗进入库房并反锁房门,用起子撬开柜门盗走大量现金,后又翻窗逃离现场。同年2月23日,李某主动到大慈恩寺监院杜某(法号道宏)处承认库房现金系其所盗,并分两次退还赃款,经清点,被盗现金总计80573.6元。同年2月24日,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大慈恩慈出具的说明、取保候审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西安市公安局国宝支队出具的函、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妙某、张某、杜某、鲁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宋浮潇
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