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634号原告吉日木图,男,1984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乌兰哈达嘎查。被告色冷,男,32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日木图诉被告色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日木图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色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木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日木图���担。
审 判 长 那 顺
审 判 员 永 胜
人民陪审员 福 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