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09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2****-6住所地:东胜区天骄北路创业大厦A座15楼法定代表人王炳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宇,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胜区铜川镇。被告XX宇,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雄,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康巴什新区建银大厦。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宇,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宇、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菅丝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