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900号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8号。诉讼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汉城内。法定代表人陈若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劲松。被告张永雪。被告孙琦。任良松。被告孙丽娟。被告XX。
原告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孙琦、任良松、孙丽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成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告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孙琦、任良松、孙丽娟、XX邮寄送达应诉文书,但被告刘劲松、张永雪、孙琦、任良松、孙丽娟、XX邮件以无人认领,多次投递无人且无电话、迁移新址、址查无此人等为由退回,后本院依据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就被告的送达地址补充材料。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向原告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限其在2015年07月29日前交纳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未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用,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成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