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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492号

陈松海与陈素红、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松海,陈素红,谢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492号原告陈松海。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素红。被告谢炜。委托代理人韦翠莲,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海诉被告陈素红、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江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