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492号原告陈松海。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素红。被告谢炜。委托代理人韦翠莲,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海诉被告陈素红、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江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