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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728号

申请人岳丽花与被执行人石国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丽花,石国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28号申请人岳丽花,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黎城县西井镇西井村***号。被执行人石国永,男,1974年3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季杖子村。申请人岳丽花与被执行人石国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61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