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728号原告严萍。委托代理人杨廷荣。被告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萍诉被告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萍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萍撤回对被告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萍承担。
审 判 长 沈 玮
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