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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728号

严萍诉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萍,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728号原告严萍。委托代理人杨廷荣。被告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萍诉被告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萍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萍撤回对被告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萍承担。

审 判 长  沈 玮

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