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099号原告蔡宇,男。被告佟永辉,男。
原告蔡宇与被告佟永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宇负担。
审判员 邸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