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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天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兴市天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天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天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小平

审 判 员  谭子山

审 判 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罗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