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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784号

原告汪海青诉被告晏继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海青,晏继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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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784号原告汪海青。被告晏继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青诉被告晏继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青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青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汪海青负担。

审 判 长  陈仲祥

代理

审判员  雍锦宏

人民陪审员  汪应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