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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519号

程夕高与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程夕高,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519号原告程夕高,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利民村5组。法定代表人陈中政,职务经理。

原告程夕高与被告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程夕高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程夕高在七日内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夕高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