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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02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胥小华、郑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胥小华,郑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0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胥小华,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郑巧,女,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胥小华、郑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9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瑛

人民陪审员  安宁

人民陪审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