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0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胥小华,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郑巧,女,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胥小华、郑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96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瑛
人民陪审员 安宁
人民陪审员 王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