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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执3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罗定市麦湖酒吧、梁国栋著作权权属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罗定市麦湖酒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罗定市麦湖酒吧,经营场所:广东省罗定市。经营者:梁国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罗定市麦湖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派员到国土、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定市麦湖酒吧、梁国栋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53执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梁润棠

审 判 员  王其彬

代理

审判员  房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小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