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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673号

姚凤姣与益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凤姣,益阳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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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凤姣,女,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代理人周继军,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邢协望,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蔡德初,男,1965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该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该医院职工。

上诉人姚凤姣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姚凤姣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凤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继军、��上诉人益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蔡德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喻 宁

审 判 员 黎 娜

代理

审判员 雷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