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305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尤文斌。被告曹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文斌、曹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