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200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齐守伟、卢茂诚(实习),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齐守伟、卢茂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9时4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许东佳苑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被告人杜某谎称自己是对门的业主,以看装修效果为由进入家中,趁家中装修工人被害人薛某不备,将薛某放在客厅衣服内的49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2015年12月15日10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许东佳苑小区5号楼2单元2603室,被告人杜某谎称自己是楼下的业主,以看装修效果为由进入家中,趁家中装修工人被害人董某不备,将董某放在卧室柜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7元。现赃物未追回。2016年1月7日10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东润国际小区22号楼1单元305室,被告人杜某以看装修效果为由进入家中,趁家中装修工人被害人李某不备,将李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两部红米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600元人民币。现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案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是视频及截图、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杜某系入户盗窃的指控,经查,本案案发现场属于正在装修中的房屋,尚无人员入住生活,且在装修期间其封闭性较弱,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户”,故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7177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水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段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