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2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一楼11号,组织机构代码:845032223。
法定代表人:陶灵富,行长。
被执行人:赵振柱,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林奇文,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瓯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振柱、林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振柱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龙霞生活区24-B组团8幢5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50.30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4月0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95164.6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2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