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646号原告陈玉秀。被告高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秀与被告高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该案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秀负担。
审判员 严学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