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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646号

陈玉秀与高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秀,高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646号原告陈玉秀。被告高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秀与被告高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该案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秀负担。

审判员  严学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