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2964号原告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0611013XX。法定代表人佟西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瑞兰,女,1975年4月8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第三人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西首888号。法定代表人,陈凤麒。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陈瑞兰及第三人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