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725号之一
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广场世纪城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784222-2。代表人周德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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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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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全利,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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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澳柯玛大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冠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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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冠云,女,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沂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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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澳柯玛大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兴菊,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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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兴菊,女,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沂市兰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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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文化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532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告临沂市信立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李全利、山东沂蒙红嫂纺织有限公司、李冠云、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范兴菊、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沂蒙红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沂南国用(2011)第0040号的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及土地证号为单国用(2005)第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继续查封。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沂蒙红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沂南国用(2011)第00**号的土地一处的使用权。
二、续行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处。
三、续行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奇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单国用(2005)第000**号的土地一处的使用权。对不动产的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艳梅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