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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605号

赵永生与安凯、山东省弘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永生,安凯,山东省弘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605号

原告:赵永生,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安凯,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省弘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地址:临沂市蒙阴县古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生与被告安凯、山东省弘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永生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小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亓 鑫相关法律规定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