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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477号

刘志广与张丽军、李闯、包珑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志广,张丽军,李闯,包珑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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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477号原告刘志广,男,1963年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丽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军,女,198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影乐,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闯,男,198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第三人包珑瑭,女,196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广诉被告张丽军、李闯,第三人包珑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广于2016年8月1日向本���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军、李闯,第三人包珑瑭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0元,由原告刘志广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英 春 关注公众号“”